中融国安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为,融资成功之后私下挪用资金用作他处,这其实是个法律问题,而且在法律上是一个比较简单的问题。
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首先假设企业获得1000万的融资,投资人进行股权投资的方式主要有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
股权转让,简单地说就是投资人花钱从原股东手中购买股权,这样投资人所投的钱实际上都变成原股东出售股权所获得的价款,所有权当然应该归属于原股东。因此,这种情况下,创业者可以获得1000万转让款的全部,你不管怎么支配这笔钱,都不用担心承受任何道德和法律风险。
但股权转让一般发生在创业的中后期,创业公司已经较为成熟了,或者有人纯粹想购买初创公司自己经营,比如前几年很多P2P平台在创立一两年之后直接卖掉,创业者当然可以获得丰厚收益。这也是开头第二问题的第一种解释,你看到了一些人的连续创业失败,但你没看到他曾经转让公司股权获取了大笔收益。
第二种解释是,他拿了不该拿的钱。
实际上,在创业阶段,尤其是1000万这种早期融资,投资人一般是不可能同意股权转让的,这等于说你刚开始创业,业绩还没做出来就已经部分退出获利了。投资人选择的都是增资扩股,所谓增资扩股,就是增加注册资本,把盘子做大,创始团队的股权份额同比例稀释。此时,融资的钱全部都是投资人对公司的注资,所有权归属于公司,创业者一分钱都拿不到。
举个简单的例子,某初创公司原注册资本200万元,创始人A股东与B股东分别持有70%和30%的股权。融资时公司估值1个亿,投资人投资1000万获取10%的股权,A股东和B股东的持股份额也同比例稀释至63%和27%。在这1000万中,22.22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剩余977.78万作为资本公积金,公司注册资本因此增加至222.22万元,盘子做大了,创始人虽然股权看似降低了,但其财产利益并没有减损。
在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创业者当然不能乱拿投资款了。这不是理性上你不想拿钱,也不是道义上你不能拿钱,更不是操作上你拿不了钱,而是法律上你不应该拿不属于自己的钱!
如果连续创业失败者是因此而越来越富裕的,那么恭喜他,他已经走在刑事犯罪的道路上了。
说到这,又有人有疑问了,给公司的钱不还是属于股东的吗?
实际上你错了,这里普及一个概念,法人,不是大家平时口头上说的法定代表人的简称,而是法律上拟制的人。公司就属于法人的一种。
什么意思呢,就是法律上把公司当成一个普通的人来看待,相对于股东来说,它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当股东把钱投入公司之后,就变成公司自己的钱了,你可以通过分红获取收益,你可以通过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你不能直接拿公司的钱,中融国安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醒利用职务挪用公司资金属于违法行为,希望各位老板能在互赢互利的基础上让企业的发展之路走的更长远。